欣泰电气: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2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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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150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 9 月 6 日起暂

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

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

资。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3.1.2 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存在终止

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7、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 15:00 在公司

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9 月 8 日、9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138)、《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及延期召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145)、《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46)。

公司独立董事宋丽萍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提前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说明文件。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乙先生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向董事会提交

了辞职报告,不能出席及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会现由 5 名董事组成,经 4 名与会董事共同推举,决定

由公司董事蔡虹先生代为主持,记录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超。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7,701,35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46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0,880,65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4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820,6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928,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2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07,39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820,69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5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累积投票制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桂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18,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810%。

刘桂文女士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以上通过,当选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45,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4.0264%。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18,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810%。

许成德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以上通过,当选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45,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4.0263%。

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朱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663,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3%;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33,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0,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77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8%;弃

权 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75%。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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