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
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
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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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
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 2016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披
露的《关于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更新后),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45 在北
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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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4:45 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
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16,608,1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88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
股份 8,157,9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67%。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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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
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晖先生、张
徐宁先生、苏建青先生、刘戈林女士、刘玉女士、房珂玮女士出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2,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94%。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4,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36%。
1.1.2 选举张徐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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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选举苏建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7,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39,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24%。
1.1.4 选举刘戈林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61,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5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52,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18%。
1.1.5 选举刘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60,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5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51,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95%。
1.1.6 选举房珂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9%。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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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769%。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崔德文先生、
张超先生、肖兴刚先生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任
期三年,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2.1 选举肖兴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8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14%。
1.2.2 选举张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6%。
1.2.3 选举崔德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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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6%。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钧先生、倪
娜女士、魏春景女士出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期三年,
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张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1%。
2.2 选举倪娜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1%。
2.3 选举魏春景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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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2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
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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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胡秋明 律师
(签名)
陈祎萌 律师
(签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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