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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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发展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

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

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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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

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 2016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披

露的《关于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更新后),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45 在北

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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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4:45 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

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16,608,1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88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

股份 8,157,9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67%。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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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

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晖先生、张

徐宁先生、苏建青先生、刘戈林女士、刘玉女士、房珂玮女士出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任期三年,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2,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94%。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4,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36%。

1.1.2 选举张徐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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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选举苏建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7,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5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39,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24%。

1.1.4 选举刘戈林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61,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5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52,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18%。

1.1.5 选举刘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60,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5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51,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95%。

1.1.6 选举房珂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9%。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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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769%。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崔德文先生、

张超先生、肖兴刚先生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任

期三年,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2.1 选举肖兴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8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14%。

1.2.2 选举张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6%。

1.2.3 选举崔德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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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6%。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选举张钧先生、倪

娜女士、魏春景女士出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期三年,

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张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1%。

2.2 选举倪娜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1%。

2.3 选举魏春景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6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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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08,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0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2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

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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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胡秋明 律师

(签名)

陈祎萌 律师

(签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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