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万方城
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
总监的议案》后,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刘戈林女士为董事会
秘书;马钢军先生、徐韬先生、房珂玮女士为副总经理;李晓清先生为财务总监
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
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同意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
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薪酬方案的制定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崔德文、张超、肖兴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