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2 08: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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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16-04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4 元(含税)。

扣税后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4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8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9 月 29 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9 日(星期四)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 年上半年。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5,808,135,52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4

1

元(含税),本期实际分配现金利润总额为 894,452,871.47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股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公司个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4 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386 元人民币。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86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4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9 月 29 日(星期四)

2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9 日(星期四)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以下 5 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

司、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2、除以上 5 名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45 楼

电话:0755-82943285 孙女士

传真:0755-82944669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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