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16-068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
对被执行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550 万股及孳
息的冻结。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
资股份 8,550 万股,因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沈阳展业置
地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止(具体案情及进展请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5-050 号、
2015-069 号、2016-014 号、2016-017 号、2016-019 号、2016-033 号、2016-039 号、
2016-059 号)。
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 02 执 63 号
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 07809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
请执行人嘉兴百秀投资企业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撤销执行申请并解除被执行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码:Z001010833)持
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HK2066) 8,550 万股及孳息的冻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码:
Z001010833)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HK2066) 8,550 万股及孳息
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后续安排
公司将督促嘉兴百秀投资企业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6)
京 02 执 63 号之一,尽快解除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对商业城的保全措施,即解除对盛
京银行股份的冻结。待公司持有的盛京银行股权解除冻结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