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 2016-050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瀚蓝环境”)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发行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97 号)。现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将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主体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作出的承诺公开披露如
下:
一、瀚蓝环境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
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
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
参与有限合伙,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关联方自 2015 年 5 月 1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不存在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减持瀚蓝环境股票,或作出任何有关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计划。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
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
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关联方自 2015 年 5 月 1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不存在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减持瀚蓝环境股票,或作出任何有关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计划。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
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
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1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买
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瀚蓝环境股票,或作出任何有关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计划。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
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
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上海惟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一、本合伙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本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与瀚蓝环境、瀚蓝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瀚蓝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近亲属
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
目前与瀚蓝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三、本合伙企业认购瀚蓝环境本次发行的资金系合伙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利用本次发行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
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接受瀚蓝环境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四、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认缴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杠杆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五、本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
存在任何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任何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存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卖出瀚蓝环境股
份等短线交易情形,且本次发行前不会减持持有的瀚蓝环境股份(如有)。
七、本次发行结束后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会转让因本次发行而直接持有的股份。
八、本次发行结束后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不会转让所持有的本合伙企业
份额或主动退出合伙。
九、除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
及管理的投资基金(如有)与瀚蓝环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
未披露的协议或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十、本合伙企业参与瀚蓝环境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十一、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合伙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合伙
企业或合伙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瀚蓝环境或瀚蓝环境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
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