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6年9月9日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中拟激
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
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如有)、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等相关材
料进行了核查,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
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内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示时间: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限10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办公网络公示
四、反馈方式:已公布反馈电话、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
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在网络公示的期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的合规性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
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的
发生;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