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52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王凤林先生收到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王凤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持股 5%以上大股东王凤林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具
体内容详见《创力集团关 5%以上股东王凤林先生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37)。
2016 年 9 月 20 日,公司大股东王凤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
王凤林先生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凤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 [2016]73 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现将监管措施决
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作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力集团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创力集团 400 万股股份。
本次减持期,你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锁定期满两年内,但你未
将减持事宜提前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你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在创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锁定期满两
年内减持的,必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定,现
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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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股东王凤林先生,
王凤林先生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将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要求。公司组织证券部对董监高及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梳理汇总,再次
进行了专门学习培训。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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