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0 证券简称:省广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5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73号)核准,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4,893,961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3.58元,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2,239,259,990.3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6,788,899.86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2,471,090.5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030008《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水均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6年9月19日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
券”或“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
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水均岗支行 702967736089 541,895,290.52 大数据营销系统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698233798 72,930,000.00 收购蓝门数字 51%股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698233304 164,845,800.00 收购青岛先锋 49%股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698244696 624,000,000.00 收购晋拓文化 80%股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支付广州旗智、省广合众
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698245695 169,500,000.00
剩余股权转让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支付广州中懋剩余股权
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698245105 55,500,000.00 转让款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上海恺达剩余股权转
广州分行营业部 10950000001754724 90,000,000.00
让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上海韵翔剩余股权转
广州水均岗支行 649667735655 485,000,000.00
让款、补充流动资金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和保荐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指定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检查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或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专户注销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