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
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
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6 年 9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6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8.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宋萍萍:_________________
1
钱 强:_________________
于李胜: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9月21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