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6-070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出现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1日,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15:00至2016年9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公司会议室
4.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钟华强先生
7.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779,118,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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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761,112,944股,占公司总股本
65.55%。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8,005,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005,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表决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104,31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2%;14,1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18%;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7,991,37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17%;14,1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3%;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43,01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03%;75,4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97%;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7,930,07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812%;75,4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188%;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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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43,01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03%;75,4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97%;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7,930,07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812%;75,4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188%;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黄蓉、郑璇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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