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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秀梅律师、王亮亮律师列席公司
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 9 号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进行核
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鉴于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本所假设网络投票股东的资
格、网络投票的程序以及网络投票的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基于上述前提,根据中国法律法规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06 日和 2016 年 9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发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更正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地点、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 14:55 分在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东环北路 9 号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共计 717,509,499 股,占公司总股份 109,000 万股的 65.83%;其中,因股东回避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425,141,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63 名,代表股份共计
47,496,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
牌的议案》。
关联方股东回避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秀梅
经办律师(签字): 王亮亮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