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6-073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
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Actoz Soft Co.,Ltd.(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
住 址 : 6,7,8F Dongiksungbong B/D, 301 Sechodaero, Sechogu, Seoul
06606,Korea 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瑞草大路 301,6 层,7 层,8 层(瑞草洞,
东益圣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蓥锋
被告 1: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Wemade Tower,49,Daewangpangyo-ro 644beon-gil,Bundang-go,
Seognam-si,Gyenggi-do,Korea 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旺板桥路 644
街 49 娱美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
被告 2: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天钥桥路 909 号 1 号楼 148 室
经营地址:上海陈行路 2388 号浦江科技广场 3 号 3F
法定代表人:王悦
(二)、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 1 与被告 2 所签订的《MIR2 Mobile Game and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 2 不得利用被告 1 的非法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
3、判令被告 1 与被告 2 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4、判令被告 1 与被告 2 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
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
得原告的书面许可;
5、判令被告 1 与被告 2 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诉因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与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MIR 2 Mobile Game and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
合同)。合同约定,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 Legend of Mir 2
(中文名称为“传奇”)授权上海恺英进行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
的开发及商业运营。
2016 年 9 月 19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恺
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一案,上海恺英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应诉
通知书》(2016)沪 73 民初 739 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并未涉及公司现已运营的游戏项目,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2、对公司将来待开发的基于《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的
新游戏的影响要视判决结果而定。
3、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
答辩状,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