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会议资料提前进行了
认真审阅,现对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控股”)
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地产”)提供借款
暨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前向我们提
交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情况说明,且已经过我们事前认真审查后,征得了我们的
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上峰控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
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
期贷款利率水平,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
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借款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执行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事前已经
过我们同意认可,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关联董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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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
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上峰控股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峰地产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
独立董事:孔祥忠、张本照、余俊仙
日期:201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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