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关联方上海保华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项目需要,芜湖长轩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通过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上海保华万隆置业有限公
司发放委托贷款,贷款本金 16 亿元,公司拟为保华万隆的委托贷款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 4 年。公司担保的对
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同时华君集团拟为公司本次为保华万
隆的委托贷款融资所形成的担保债务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