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互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16: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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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 则》(以 下简称 “ 《 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融资规划,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相关事项。

以上事项均属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的

事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权玉华 王德建 王娟

201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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