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科
技”或“上市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
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交易对方陈路、祝华、王一夫、胡禹平、吴丕江、雷亮等6名自然人和上海
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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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故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经金利科技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
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述
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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