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08: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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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57 股票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6-14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9 月 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

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钨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 组织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

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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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 对公司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

询意见;

(四) 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五)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

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范围与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议题一般包括: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二)审议公司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及向

股东大会提交的有关专项报告;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案。

(五)审议董事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审议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独立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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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提交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其他报告;

(八)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九)审议提交股东大会的临时议案;

(十)审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会议议题。必要时,

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自由发言讨论,并可向列席会

议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过全体监事过半数(不包括半数)通过,并由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二十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末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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