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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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49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

字153166号),因公司和张益胜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张益胜先生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

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51)。

2016 年 9 月 20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 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益盛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一)益盛药业上市前存在 4 名股东为 556 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1998 年底 1999 年初,集安制药有限公司(益盛药业股份公司前身)

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 10 人为新股东,注

1

册资本由 129.4 万元增加到 1,200 万元。在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

尚书媛、刘建明、王斌 4 人合计为 556 人代持了 4,107,557 股,后经多

次转增,至 2011 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 4 人代持的股份总

额为 56,627,604 股。

(二)益盛药业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1、益盛药业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按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556 名股东委托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持股的情况。

2、卫巍、张锦、毕建涛、刘建明、周永平等五人作为益盛药业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持股情况属于依法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的信息。

3、王玉胜、尚书媛、王斌、刘建明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

股东,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其持有股份情况及持有股份发生

较大变化为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

调查发现,截至 2015 年 11 月,益盛药业未通过任何形式披露前述

信息,所披露信息中关于王玉胜、尚书媛、王斌、刘建明、毕建涛、卫

巍、张锦、周永平等人持股情况均为虚假记载。

(三)益盛药业及其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知或应当知

悉代持事宜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毕建涛委托王玉胜代为持股;副总经理

刘建明受托为他人持股;董事卫巍、职工监事张锦及副总经理周永平均

在代持股东名册中。上述五人均于 1998 年知悉相关股份代持情况。副

总经理李国君的前妻和董事于培峰的父亲为被代持股东,李国君和于培

峰二人知悉相关股份代持情况。

在 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底第一次分配减持款期间,董事杨力、监

2

事会主席肖波华、监事张祖英、副总经理曲波、尹笠佥、李方荣均至迟

于此期间知悉代持情况。董事白志强自 2000 年起担任公司董事长达 13

年之久,声称不了解代持情况,但没有合理解释。

对于上述事宜,益盛药业称上市前不了解公司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我会认为,益盛药业在上市前有关股份代持情况已存续十余年,涉及人

数众多,益盛药业所作解释不足以采信。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代持情况

2012 年 3、4 月间,4 个代持股东报告代持情况后,李铁军随即向

张益胜汇报,张益胜要求李铁军不能声张,并尽快处理好代持的影响。

我会认为,益盛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情形,张益胜、李铁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晓民、毕建涛、

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

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王玉胜、尚书媛、王斌为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此外,作为益盛药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

使隐瞒依法应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

述情形。

二、拟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我

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张益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同时,

对张益胜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

3、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同时,对李铁军采

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

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5、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

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

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

会因《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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