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16-068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 765 号上海新晖大酒店 12 楼雁荡
山厅召开。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892,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39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14 人,所持股份 119,078,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4550%;参加
1
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 1,813,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35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 7 名股东与审议事项均存在关联关系,该 7 名
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因此,本议案实际参与表决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8,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4%。
表决结果:同意 8,266,4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 8,266,4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 7 名股东与审议事项均存在关联关系,该 7 名
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因此,本议案实际参与表决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8,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4%。
表决结果:同意 8,266,4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 8,266,4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
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 7 名股东与审议事项均存在关联关系,该 7 名
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因此,本议案实际参与表决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8,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4%。
表决结果:同意 8,266,4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 8,266,4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889,9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 8,755,81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宇和罗丽枝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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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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