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情况下,继续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闲置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使用 1.5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