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兄》、《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粮
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
2018)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制定<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宝江 顾玉荣 李 丹
葛长银 朱剑林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