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象的核查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体监事
认真审阅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技术、管理等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