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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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编号:2016-044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概述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中兴建融(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建融”)、山东聚赢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赢基金”)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0万股

(含本数)股票。中粮集团、中兴建融、聚赢基金分别与公司签订了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其中中粮集团

拟以现金认购10,000万股、中兴建融拟以现金认购4,000万股、聚赢基

金拟以现金认购2,000万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介绍

(一)中粮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注册资本:197,776.8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1983年07月0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经营范围:粮食收购;批发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9月8

日);境外期货业务(品种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6年12

月8日);进出口业务(自营及代理);从事对外咨询服务;广告、展

览及技术交流业务;酒店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物业代理;自有房屋出租。(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粮集团100%的股权,是中粮集团的全资股

东。中粮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

100%

中粮集团

51.53%

中粮屯河

(二)中兴建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兴建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叶文传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4年3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99062307E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调查;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

公共关系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资产管理;企业策划、

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

示;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工艺品、音响设备、舞台灯光

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

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股权结构

吴友香持有中兴建融80.00%的股权,是中兴建融的控股股东。

中兴建融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王正宗 吴友香

20.00% 80.00%

中兴建融

(三)聚赢基金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聚赢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汇泉路1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崔朋朋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5年3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693990XP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山东省巨能投资有限公司和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聚赢基金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聚赢基金与其合伙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如下:

财政部

67.8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山东省国资委

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山东国投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60.00%

山东省巨能投资有限公司 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0.50%,GP 49.50%,LP 49.50%,LP 0.50%,GP

聚赢基金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中粮屯河与中粮集团、中兴建融、聚赢基金分别于2016年9月19

日和9月20日在北京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83元/股。双方

确认,最终发行价格尚需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若在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前,发行人股票发生派

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发行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认购人不可撤销地按股份

认购协议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

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股数。

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不超过

16,000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328亿元(含本数),

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认购人中粮集团认购10,000万股,中兴

建融认购4,000万股,聚赢基金认购2,000万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票自登记至认购人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在公开市

场售出)处置。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

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4.认股款的支付

认购人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先支付本

次认购人全部认购价款的5%到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作为本次认购的保证金。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该部分保证金直接作为认购人实际支付认购价款的一部分。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简称“缴款通知”)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剩余部分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

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

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双方同意,上述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

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 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2)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6.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与此相关的纠纷

均适用中国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

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被告

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乙方的原因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支付认购价款的,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再返还,若不足以弥补

发行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则认购人应赔偿发行人因该等违约而承受

或招致的与该等违约直接相关的实际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4)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

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不

构成发行人违约。发行人须向认购人全部返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并加计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保证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5)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

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

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

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

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

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的

形式终止本协议。

(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中粮屯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3.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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