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威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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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信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

是的态度,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明确

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6.34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

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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