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
关于召开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
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6 年 8 月 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
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
14:30 分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451,773,30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3%。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18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9,480,066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代表 21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461,253,36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82%。
经验证,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关于转让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回避表
决(持有股份 77,802,500 股)。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和代
表股份 383,450,868 股)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同意 383,434,568 股,反对 16,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7%。
2、《关于选举林红华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461,226,168 股,反对 27,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1%。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第 1 项议
案属关联交易,关联方未参加表决,第 1 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余
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