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965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
体育”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莱茵体育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14:5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2016 年 9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
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0 楼会议室。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一项:
1、《关于提名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关于提
名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6 年 9 月 12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62,932,7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61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462,867,28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3.8542%;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6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6%。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462,926,4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6%;
5,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3-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16H0965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