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电力: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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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天律意字第 0348 号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9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安徽省皖能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通知的内容

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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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3:00 在安

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张飞飞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8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1,243,63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5,347,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9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

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785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15,895,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3%。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16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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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

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持有股

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

期限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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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晓健 李 军

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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