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电力: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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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6-84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议案为《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3:00。

(2)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午 3:00 至 2016 年 9 月 20 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8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6、主持人:张飞飞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78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21,243,6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55%。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05,347,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82%;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8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895,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7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

时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

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96,711,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3.447%;反对 18,987,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6.383%;

弃权 1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5,895,714 股,同意 96,711,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2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3.447%;反对 18,987,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383%;弃权 1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70%。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2,309,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7.945%;反对 18,615,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021%;

弃权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5,895,714 股,同意 96,961,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3.662%;反对 18,615,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063%;弃权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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