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1 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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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杭电

股份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第 1496 号)核准,杭电股份已向歌斐诺宝(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46,828,90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3.56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4,999,992.48 元,扣除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

等)15,876,828.91 元,实际募集资金 619,123,163.57 元。截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字

[2016]362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所需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总额 资金投入额

杭州永特电缆有限公司年产 38,000km 特种电缆生产基地

1 71,040.00 63,500.00

建设项目

合计 71,040.00 63,5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投资时机对“永特电缆年产

38,000km 特种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换。

三、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及会计师核查情况

自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

为 6,132.1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建设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小计 比例(%)

杭州永特电缆有限公司

年产 38,000km 特种电缆 71,040.00 6,132.17 — 6,132.17 8.63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71,040.00 6,132.17 — 6,132.17 8.63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

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第 6995 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会计师认为,杭电股份管理层编

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杭电

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2016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

的议案》,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本次置换金额

杭州永特电缆有限公司年产 38,000km 特种电缆生产

6,132.17 6,132.17

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6,132.17 6,132.17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规的要求。

3、杭电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未违

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杭电股份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玉江) (罗洪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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