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7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芙蓉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12日
5、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
代表股份数 631,020,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29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7 人、代表股份数
630,973,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25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5 人、代表股份数 4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 人、
代表股份数 11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1,013,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1599%;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二、《关于银城华天大酒店资产出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1,00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9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6.7026%;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94%;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0%。
四、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刚 张惠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
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由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的《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