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1 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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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杭州永特电缆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

公司通过向永特电缆增资的方式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永特电缆进行增资。

二、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第 6995 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经过公

司必要的审批程序,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6,132.17

万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

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能够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公司当前的资金压力,节约公司财务费用,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 45,0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提名倪益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庆传 邬崇国 王 进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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