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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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12 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 2016 年 9 月 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决定召开)。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1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97,869,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607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95,252,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1205%。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孙

忠义先生、董事蔡晶女士和董事会秘书欧顺明先生为关联股东,代表股份

95,214,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0993%,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均需回避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2 人,

代表股份 37,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2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17,02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1.48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16 年 9 月 2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4,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54,37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4,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54,37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琳律师、张咸文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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