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电力: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受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南环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朱军、李可人 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

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

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根据《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 13:30 在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255 号公司本部召开。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16 年 9 月 9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数

826,725,0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股数 47,172,21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下

列九项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3)《大唐华银电

-2-

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4)《大唐华银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5)《关于

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6)《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7)《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9)《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九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则》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主 任:

刘用生 律师

见证律师:

朱 军 律师

见证律师:

李可人 律师

2016 年 9 月 20 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银电力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