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中航资本”)委托,
指派孙卫宏律师、霍晶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
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公告中通知
的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孟祥泰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票账
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3,714,321,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791%,均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
3,719,220,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337%。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 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下属特殊项目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 关于公司或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中航资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增补录大恩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
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投票表决。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对需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累积投
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
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第 1、2 项审议事项为特别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 3 项(即 3.01 项)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第 3 项(即
3.01 项)议案依法进行了累积投票计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孙卫宏
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