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深圳市海王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议案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占军先生、沈大凯先生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过对刘占军先生、沈大凯先生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进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3、同意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参照国内医药行业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总体薪酬水平,结合深圳
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薪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目前的市场水平,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任克雷、刘来平、詹伟哉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