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
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四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
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且
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聘任王军先生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王军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7条所规
定的情况;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认真审查了王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
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本次聘任经历了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议等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冠华 郑洪涛
王佐林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