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拟将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