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转让在京房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董事会资料、了解相关情况,我们
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转让在京房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在京两套房产,挂牌价以评估价值为参
考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公司改善经营业
绩和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
公司转让在京房产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房产转让事项。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顺颐、郑蔼梅、丁海宴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