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在京房产资产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董事会资料、了解相关情况,我们
就在京房产资产评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
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
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服
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管理或准则、符合评估对
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一致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
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比较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
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
(4)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
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
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拟转
让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挂牌底价,定价依据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广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顺颐、郑蔼梅、丁海宴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