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终止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充分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整体融资
环境、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
意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所涉及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
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独立董事:刘小冰、叶建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