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基于公正、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提名人的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公司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聘任李詠侠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张红波先生、石伟先生、姚萍
屏先生、冯志荣先生、曾光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曾光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二、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
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
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重新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管理办法依据公
司所处的地区和行业的薪酬水平,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制订,符合投资者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 中
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5,5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新: 王咏梅: 陈才: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