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玑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23: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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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号码:300245 证券简称:天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4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自公司与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安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

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

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6632018170135421,截至2016

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262,476.6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的投入,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期限3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兴业银行徐汇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6150100100060721,截至2016年7

月31日,专户余额为583,335.8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的投入,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期限3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川、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交通银

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公司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徐汇

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

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

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

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徐汇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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