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09-20-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58 号),关注函全文如下:“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收到你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城汇理”)投诉,其反映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会错误披露了长城汇理等持股 10%以上股东提交的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案时间。其于 9 月 2 日下午以书面形式向你公司提交了
通知及提案原件,你公司于当日签收(附签收证据)。但你公司在 9 月 6 日晚直
通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披露为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5 日收到相关股东的提案,与事实不符。
2、上市公司董事会选择性披露深交所问询函而不予披露长城汇理提交的问
询函回复。长城汇理称,其在收到我部问询函([2016]第 313 号问询函,以下简
称“313 号问询函”)后,于 9 月 9 日下午将其回复内容提交至公司,要求与问
询函同步公告。但你公司于 9 月 9 日晚直通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部[2016]第 313 号问询函的公告》,仅公告了问询函内容,未同时公告其回复。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9 月 14 日前
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需补充更正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逐条对长城汇理投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2、你公司于 9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你公司提出了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请求,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受赠东营大海科林光电
有限公司股权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但你公司未披露议案的具体内容。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议案的具体内容。同时,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3、此外,对于有投资者投诉你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汇理涉嫌违规事项,我
部于 9 月 7 日向你公司发出 313 号问询函,要求你公司进行核查说明并在 9 月
12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你公司未按期回复我部问询,请你公司尽快
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对关注函高度重视,对关注函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及时向深
交所进行了答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回复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关于长城汇理等股东提交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案时间。
该问题经公司董事长核查得知:2016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晚上 18 点 41
分,在本公司工作时间已经结束,董事长等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都已经下班离开工
作岗位后,长城汇理方面派人向本公司送来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提案(上市公司前台有监控设备记录)。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张静单独留在办公室,
并在工作时间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在收到长城汇理的相关文件后立即进行了签收
和登记,但只登记了 9 月 2 日,没有登记具体时间。9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董事
长返回工作岗位后,在办公室中正式看到长城汇理等股东提交的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及提案的全套完整书面材料。因此本公司董事会合理认为,董事会收
到股东提交的通知和提案的时间为 9 月 5 日。
2、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仅披露深交所问询函而不予披露长城汇理提交的
问询函回复
本公司董事长于2016年9月9日上午十点收到原董事会秘书张静送来的深交
所《问询函》,但却被告知此函是9月8日发到公司。鉴于此《问询函》针对本公
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提出质疑,且多个问题涉及到已经
公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此本公司董事会9月9日晚上将问询函的
内容进行了全文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2016]
第313号问询函的公告》(刊载于2016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
2016年9月9日(星期五)近19点,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结束后,长城汇理派
人送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313号的回复》。但本公
司大部分工作人员已经下班离开工作岗位,由于《问询函》的问题也同时涉及本
公司的回复,当日已经没有时间对此回复进行详细审阅并进行核实,也没有足够
时间准备相应的公告文件。
2016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本公司董事长一上班就安排工作人员向长
城汇理送达了书面函件要求其就《问询函》的回复进行补充说明和提交相关的材
料,以便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直到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班,也没有收到长城汇理的任何书面回复。
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本公司在无法得到长城汇理补充说明和材
料的情况下,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了本公司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并于当晚将
长城汇理的回复以及本公司的回复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复函的公告》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问询函
[2016]第 313 号的回复的公告》(刊载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3、关于股东提请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
2016 年 9 月 13 日,本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对股
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进行了审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 7 票赞成,2
票反对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晚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16 年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载
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对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原因也进行了全面和详细的公告,并同时对股东提案的
全文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刊载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综上,长城汇理两次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函件都在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的正常
工作时间结束后的周五晚上,严重地浪费了董事会的审核时间,并且干扰了董事
会的正常运作和履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二节第 4.2.10 条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
员履行职责”。长城汇理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作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本届董
事会和在本届监事会均有其推举的董事和监事。长城汇理与本公司董事会具有良
好的沟通渠道,本届董事会在董事长的主持下一直严格遵守深交所颁布的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并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