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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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公司”)因筹划重大事

项,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复权后)、上证综指(代

码:000001.SH)、Wind 电器部件与设备指数(代码:882423.WI)波动情况进

行了自查比较。自查情况比较如下:

盛洋科技收盘价 上证综指 Wind 电器部件

日期

(元/股) 收盘点 与设备指数

2016 年 5 月 18 日 23.47 2807.51 4486.22

2016 年 6 月 17 日 30.73 2885.11 5096.34

涨幅 30.93% 2.76% 13.60%

剔除上证综指影响涨幅 28.17%

剔除 Wind 电器部件与设备指数影响涨幅 17.33%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

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

累计涨跌幅超过 20%;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

公司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初,双方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

措施及制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及内幕信息管理具体措施等;交易对方同样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

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公司与交易进程中商谈的

交易对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各方的保密内容、

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在本次交易中,公司以交易进程备忘录形式,记载了

筹划过程中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并在筹划、实施过程中按照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的自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成浩的父母等 6 人未及时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查询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补充披露),

在本次停牌前六个月内,存在部分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上

述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核查,上述主体买卖股票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障碍。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

准的说明》之盖章页)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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