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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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公告编号:2016-056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6 年 9 月 19 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

场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 9

月 14 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雅萍女士主

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条件,经过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实施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要求及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与会监事逐项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公司拟通过向裘坚樑等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虬晟光电”)

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虬晟光电 100%股权,向江苏科麦特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虞家桢、张丽娟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科麦特 90%股

权,同时向叶利明等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并投入虬晟光电“年产(组装)600 万片 TFT-LCD 液晶模组技改项目”、“物流配

送中心项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生效和实施的前提条件,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行为的实施。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交易对方》

公司收购虬晟光电 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为裘坚樑、湖州长兴晟脉启辰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飞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晟和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晟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建华、

尉烈猛、蒋建华、金毅、林建新、陈斌、谢瑾、丁伟康、丁仁根、陈纪森、王小

波、胡碧玉、陈关林、韩祖凉、李小明、林红梅、高雅芝、赵星火、吴思民、吴

立伟、吴成浩、孙天华、顾水花、陈华华、章炳力、应开雄。

公司收购江苏科麦特 90%股权的交易对方为虞家桢、张丽娟。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认购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认购方为叶利明、叶鸣山、王章武、谢国春、

杭州敏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裘坚樑等虬晟光电全体股东合计持有的虬晟光电

100%股权以及虞家桢、张丽娟合计持有的江苏科麦特 90%股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方式》

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裘坚樑等虬晟光电股东合计持有

的虬晟光电 10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州长兴晟脉启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虬晟光电 27.5019%股权,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虬晟光电其他股东持有的 72.4981%股权;拟采用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虞家

桢、张丽娟合计持有的江苏科麦特 90%股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作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价格将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载的虬晟光电 100%

股权和江苏科麦特 9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经各方协商后确定。

目前,标的资产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虬晟光电 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

67,023.5 万元,江苏科麦特 90%股权的预估值为 13,522.5 万元。参考标的公司

股权预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暂定上市公司收购虬晟光电 100%股权的交易价

格为 67,000 万元,收购江苏科麦特 9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3,500 万元。最终

交易价格待评估值确定后经各方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方案

(1.1)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1.1)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1.1.2)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收购的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盛洋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

格定为 22.39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

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1.1.3)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2)发行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3)支付方式

(1.3.1)虬晟光电支付方式

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裘坚樑等虬晟光电股东支

付本次交易对价,其中: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湖州长兴晟脉启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全部交易对价;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除湖州长兴晟

脉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的虬晟光电股东支付交易对价的 60%,以

现金方式向除湖州长兴晟脉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的虬晟光电股东

支付交易对价的 40%。具体股份对价数量及现金对价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数量(股) 现金对价(元)

1 裘坚樑 7,776,824 116,082,072.26

湖州长兴晟脉启辰投资合伙企业

2 8,229,693 0.00

(有限合伙)

3 沈飞琴 3,495,468 52,175,689.22

4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4,531 13,650,903.46

绍兴晟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5 248,196 3,704,748.13

限合伙)

绍兴晟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6 233,742 3,488,989.04

限合伙)

7 赵建华 61,665 920,463.69

8 尉烈猛 32,455 484,454.58

9 蒋建华 20,468 305,530.15

10 金毅 19,473 290,672.75

11 林建新 19,352 288,861.45

12 陈斌 17,904 267,257.19

13 谢瑾 16,227 242,227.29

14 丁伟康 16,227 242,227.29

15 丁仁根 16,227 242,227.29

16 陈纪森 16,227 242,227.29

17 王小波 14,064 209,931.31

18 胡碧玉 10,818 161,485.85

19 陈关林 10,732 160,193.78

20 韩祖凉 8,654 129,186.89

21 李小明 7,843 117,074.78

22 林红梅 6,491 96,890.92

23 高雅芝 5,969 89,099.66

24 赵星火 5,950 88,816.17

25 吴思民 5,409 80,741.43

26 吴立伟 5,409 80,741.43

27 吴成浩 5,409 80,741.43

28 孙天华 5,409 80,741.43

29 顾水花 5,409 80,741.43

30 陈华华 5,409 80,741.43

31 章炳力 4,327 64,594.94

32 应开雄 4,327 64,594.94

合计 21,246,308 194,294,868.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盛洋科技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由于触发价格调整机制导致发行价格

调整的,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最终的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

量为准。

若盛洋科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实施,则盛洋科技在本次购买资产相应的

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转入盛洋科技专用资金账户为准)10 个工作

日内,按约定将全部现金对价支付给除湖州长兴晟脉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外的虬晟光电股东。若本次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无法实施,则盛洋科技应

当在确认本次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无法实施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向除湖州长兴

晟脉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的虬晟光电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1.3.2)江苏科麦特支付方式

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虞家桢、张丽娟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具体股份

对价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数量(股)

1 虞家桢 3,349,709

2 张丽娟 2,679,767

合计 6,029,476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盛洋科技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由于触发价格调整机制导致发行价格

调整的,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最终的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

量为准。

(1.4)股份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 锁定期安排

1、如果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不满 12 个月,则在

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盛洋科技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如果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

湖州长兴晟脉启辰投

12 个月,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何形式转让。

伙)和绍兴晟和企业

2、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保证本次交易虬晟光电盈利预测补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偿实现,如果本企业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达到或

合伙)、绍兴晟平企业

超过 12 个月,本企业按下列安排转让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盛洋科技的股份: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企业认购盛洋科

合伙)

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虬晟光电承诺的净利润/总承

诺净利润;

(2)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企业

认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虬晟光电

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3)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

日,或虬晟光电已按约定足额完成补偿义务起,本企业认购盛洋科技本次发

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虬晟光电累计承诺

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锁定期内,前述股份因盛洋科技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而

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前述股份解锁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如果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不满 12 个月,则在

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盛洋科技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如果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让。

2、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保证本次交易虬晟光电盈利预测补

偿实现,如果本人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达到或超

过 12 个月,本人按下列安排转让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盛洋科技的股份:

(1)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

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虬晟光电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

林红梅、高雅芝

净利润;

(2)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

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虬晟光电累

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3)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

日,或虬晟光电已按约定足额完成补偿义务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

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虬晟光电累计承诺的

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锁定期内,前述股份因盛洋科技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而

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前述股份解锁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盛洋科技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锁定期内,前述股份因盛洋科技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而

有限公司

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前述股份锁定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就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盛洋科技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2、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为保证本次交易虬晟光电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

实现,本人按下列安排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盛洋科技的股份:

沈飞琴、赵建华、林

(1)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

建新、陈斌、尉烈猛、

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虬晟光电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

蒋建华、金毅、谢瑾、

净利润;

丁伟康、丁仁根、陈

(2)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

纪森、王小波、胡碧

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虬晟光电累

玉、陈关林、韩祖凉、

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赵星火、吴思民、吴

(3)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

立伟、吴成浩、孙天

日,或虬晟光电已按约定足额完成补偿义务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

华、顾水花、陈华华、

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虬晟光电累计承诺的

章炳力、应开雄

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锁定期内,前述股份因盛洋科技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而

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前述股份解锁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如果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均超过 12 个月,

则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盛洋科技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

任何形式转让。如果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未全部超过 12

裘坚樑、李小明

个月,则本人以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虬晟光电权益认购的盛洋科技股份,自

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以持有不超过 12 个月的虬

晟光电权益认购的盛洋科技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

2、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保证本次交易虬晟光电盈利预测补

偿实现,如果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持有虬晟光电权益持续时间全部或部分达

到或超过 12 个月,本人按下列安排转让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盛洋科技的前述

股份:

(1)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

本次发行的前述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虬晟光电承诺的净利润/

总承诺净利润;

(2)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

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的前述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虬晟

光电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3)虬晟光电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

日,或虬晟光电已按约定足额完成补偿义务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

的前述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虬晟光电累计

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锁定期内,前述股份因盛洋科技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而

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前述股份解锁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以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目标公司权益(即虞家桢持有的目标公司 300

万元出资额)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让;虞家桢以其持有不超过 12 个月的目标公司权益(即虞家桢持

有的目标公司 200 万元出资额)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虞家桢 2、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保证本次交易江苏科麦特盈利预测

补偿实现,本人按下列安排转让本次交易中以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江苏科麦

特权益(即持有的江苏科麦特 300 万元出资额)认购的盛洋科技股份:

(1)自江苏科麦特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购盛洋

科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江苏科麦特承诺的净利润/

总承诺净利润;

(2)自江苏科麦特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

人认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江苏科

麦特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3)自江苏科麦特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承诺净利

润之日,或业绩承诺方已按约定足额完成补偿义务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本

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江苏科麦特累

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锁定期内,前述股份因盛洋科技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而

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前述股份锁定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以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目标公司权益(即本人持有的目标公司 400 万

元出资额)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

2、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为保证本次交易江苏科麦特盈利预测补偿承诺

的实现,本人按下列安排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盛洋科技的股份:

(1)自江苏科麦特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起,本人认购

盛洋科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江苏科麦特承诺的净利

润/总承诺净利润;

(2)自江苏科麦特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日

张丽娟

起,本人认购盛洋科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

江苏科麦特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3)自江苏科麦特已足额兑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承诺

净利润之日,或业绩承诺方已按约定足额完成补偿义务起,本人认购盛洋科

技本次发行股份中累计可解锁的比例=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江苏科麦

特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总承诺净利润。

锁定期内,前述股份因盛洋科技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而

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前述股份锁定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交易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满足的任一交易日:

(1.5.1)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盛洋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6 月

17 日收盘点数(即 2,885.11 点)跌幅超过 10%;

(1.5.2)Wind 电器部件与设备指数(88242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盛洋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

易日即 2016 年 6 月 17 日收盘点数(即 5,096.34 点)跌幅超过 10%。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时,盛洋科技将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一个月内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

调整。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调价基准日前 20、60 或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90%。

在发行价格调整的同时,拟购买资产定价不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

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

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盛洋科技

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

(2.1)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为 24.70 元/股。

(2.2)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价格调整方法相同。

(2.3)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

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45,720 万元,根据发行价格 24.70 元/股测算,本次

交易向配套融资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为 18,510,120 股。

根据公司与叶利明等 5 名特定投资者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募集配套资金的

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方 认购比例 认购金额(元) 认购数量(股)

1 叶利明 11% 50,292,000.00 2,036,113

2 叶鸣山 19% 86,868,000.00 3,516,923

3 王章武 10% 45,720,000.00 1,851,012

4 谢国春 10% 45,720,000.00 1,851,012

5 杭州敏毅投资 50% 228,600,000.00 9,255,060

合计 100.00% 457,200,000.00 18,510,12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并相应调

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

量为准。

(2.4)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叶利明、叶鸣山、王章武、谢国春、杭

州敏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获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2.5)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45,72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具体如

下:

项目资金需求量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量

序号 项目

(万元) (万元)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19,429.49 19,420.00

2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2,900.00 2,900.00

年产(组装)600 万片 TFT-LCD 液

3 15,300.00 12,000.00

晶模组技改项目

4 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12,100.00 11,400.00

合计 49,729.49 45,720.00

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项目实施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过渡期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盛洋科技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过渡期专项审计。过渡期专

项审计应于交割日后 30 工作日内完成。若盈利,该利润归盛洋科技所有;若亏

损,该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标的资产过渡期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按照亏损额及各交易对方转让的股权份额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盛洋科

技。

在过渡期间,未经过盛洋科技书面同意,虬晟光电裘坚樑等全体股东不得就

其持有的虬晟光电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不得对虬晟光电进行资

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等导致虬晟光电股权对应资

产价值减损的行为。标的公司虬晟光电对单一对象的对外投资或者采购固定资产

超过 100 万元的,须经盛洋科技书面同意后实施。过渡期间,若虬晟光电裘坚樑

等全体股东实施了显失公平的交易行为且对虬晟光电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由

虬晟光电裘坚樑等全体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过渡期间,除为江苏科麦特正常经营所需以外,未经过盛洋科技书面同意,

虞家桢、张丽娟不得就其持有的江苏科麦特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

不得对江苏科麦特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等

导致江苏科麦特股权对应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标的公司江苏科麦特对单一对象

的对外投资或者采购固定资产超过 50 万元的,须经盛洋科技书面同意后实施。

过渡期间,若虞家桢、张丽娟实施了显失公平的交易行为且对江苏科麦特利益造

成实质性损害的,由虞家桢、张丽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过渡期间,交易对方承诺未经盛洋科技同意不会擅自改变标的公司的生产经

营状况,将保持标的公司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

资产及相关业务,并保证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资产完整,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不得向交易对方分配,资产交割日

后全部由盛洋科技享有。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

享有。

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不得向交易对方分配,资产交割日

后全部由盛洋科技享有。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包括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公 告 编 号

(2016-057)。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方中,叶利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叶鸣山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

总经理,且为叶利明的弟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叶利明、叶鸣山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肯定性的事前认可意见。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前,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公

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

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虽然构成关联交易,但是在审批程序等方面均可确保本次交

易的合法合规。本次交易完成后,虬晟光电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科麦特

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更,公司与关

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公司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1892 号),注册会计师已对公

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三)项之规定。

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能够按照相关《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购买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

地、规划、建设用地许可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涉及的有关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盛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

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中,交易对方裘坚樑、湖州晟脉投

资、沈飞琴、京东方股份、绍兴晟和、绍兴晟平、赵建华、林建新、陈斌、尉烈

猛、蒋建华、金毅、谢瑾、丁伟康、丁仁根、陈纪森、王小波、胡碧玉、陈关林、

韩祖凉、李小明、林红梅、高雅芝、赵星火、吴思民、吴立伟、吴成浩、孙天华、

顾水花、陈华华、章炳力、应开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拥有虬晟光电 100%股权的完整权利,虬晟光电 100%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

让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交易对方虞家桢、

张丽娟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拥有标的资产江苏科麦特

90%股权的完整权利,江苏科麦特 90%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

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

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

议案》

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复权后)、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Wind

电器部件与设备指数(代码:882423.WI)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自查情况

比较如下:

盛洋科技收盘价 上证综指 Wind 电器部件

日期

(元/股) 收盘点 与设备指数

2016 年 5 月 18 日 23.47 2807.51 4486.22

2016 年 6 月 17 日 30.73 2885.11 5096.34

涨幅 30.93% 2.76% 13.60%

剔除上证综指影响涨幅 28.17%

剔除 Wind 电器部件与设备指数影响涨幅 17.33%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

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

累计涨跌幅超过 20%;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

公司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初,双方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

措施及制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及内幕信息管理具体措施等;交易对方同样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

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公司与交易进程中商谈的

交易对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各方的保密内容、

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在本次交易中,公司以交易进程备忘录形式,记载了

筹划过程中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并在筹划、实施过程中按照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的自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成浩的父母等 6 人未及时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查询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补充披露),

在本次停牌前六个月内,存在部分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上

述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核查,上述主体买卖股票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障碍。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签订本次交易相关附条件生效协议的议案》

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意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认为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同意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编制了《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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