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东方海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东方海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东方海缆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60,000万元的担保,
担保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
项,由公司董事长夏崇耀先生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
协议。
2、上述担保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此次担保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对东方海缆有限公司的担保,履
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东
方海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罗国芳 杨黎明 杨华军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