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 (以下简称“备忘录”)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因激励对象孙
彦、李修杰、王信春、陈铭、杜志乾(孙彦工作调动不满足激励条件,李修杰、
王信春、陈铭、杜志乾已离职)5 人不符合激励条件予以注销和 2015 年年度利
润分配调整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以下简称“本次可行权”)、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1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
查判断。同时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
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行权价格、
数量调整以及本次可行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应经本所对有关
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行权价
格、数量调整以及本次可行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公司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行权价格、数量调
整以及本次可行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本次可行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
背景及批准与授权
1、2014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股票激励对象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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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4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的公告。
3、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授权的议案》。
4、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的议案》等有
关事项。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按照该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
5、201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授予154名激励对象832.4万份股票期权和550万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7月15日召开的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7月15
日。
2014年8月8日办理完毕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14年8月12日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登记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股票期权登记证明。
6、2014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
果的公告》。
7、2015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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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8、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
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关于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孙彦、李修杰、王信春、陈铭、杜志乾,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孙彦、李修杰、王信春、陈铭、杜志乾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公司 201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取消孙彦、李修杰、王信春、陈铭、杜志乾的激励对象
资格并将分别授予 5 人的 30,800 份、15,400 份、15,400 份、30,800 份、15,400
份股票期权,共计 107,800 份予以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作
相应调整,即公司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47 人调整为 142 人。公司股
票期权数量由 6,347,880 份调整为 6,240,080 份。
经本所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注销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且公司独立
董事对前述上述股权激励对象调整的相关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该《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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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公司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135,831,101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其中:现金红利
227,166,220.20 元,股票股利 227,166,220 元,共计分配利润 454,332,440.20
元,尚余未分配利润 365,530,237.00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6 年 6 月 3
日,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送股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1,135,831,101 股
增加至 1,362,997,321 股。
根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相关规定,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 10.36 元调整为 8.47 元;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6,240,080 份调整为
7,488,096 份。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147 人调整为 142 人。
(三)关于调整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
1、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2、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办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
5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
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上述公
式,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每股 10.36 元调整为 9.47 元【具体计算方法 P=(10.36 元-0.2 元)÷(1+0.2)=8.47
元】;董事会将首次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6,347,880 份调整为
7,488,096 份。
【具体计算方法 Q=(6,347,880 份-107,800 份) ×(1+0.2)= 7,488,096 份】。
经本所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议案》,且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上述股
权激励对象调整的相关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亦审议通过了该《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股票
期权数量的调整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可行权
(一)本次可行权的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并经本
所核查,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条件要求及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规定的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行权条件
根据《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考核 14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
到考核要求,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通化东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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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权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
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以 2013 年净利润 182,573,557.78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元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相比 2013 年 182,573,557.78 元为基数,2015 年归属
增长不低于 7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 的净利润 461,746,374.63 元,净利润增
长率为 152.91%,高于股权激励所设定
的 70%,满足条件。
公司 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0.43%,高于
激励计划设定的 6%,满足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行权条件, 本
次可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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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行权期限及可行权日
1、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和种类:本计划股票来源为通化东宝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调整后):
第二个行权期 占股权激励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可行权的数量 划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份) (%)
李凤芹 董事、财务部
85,536 0.47 0.006
经理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41 人) 3,123,648 17.34 0.22
合计(142 人) 3,209,184 17.81 0.226
3、经调整后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47 元/股。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止。
5、可行权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方可开始行权,
在行权期内,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 2 个交易日至下一次
定期报告公布前 10 个交易日内所有的可交易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
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激励计划规定的期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过
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股
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及可行权日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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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并经本
所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要求及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说明
的解锁条件
通化东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
件。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锁条件。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
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通化东宝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经考核 5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
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格。
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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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 2013 年净利润 182,573,557.78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元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相比 2013 年 182,573,557.78 元为基数,2015 年归属
增长不低于 7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 的净利润 461,746,374.63 元,净利润增
2、限制性股票各锁定期归属于上 长率为 152.91%,高于股权激励所设定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的 70%,满足条件。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 公司 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0.43%,高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于激励计划设定的 6%,满足条件。
3、授予日前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平均值为 175,467,496.69 元
和 170,928,521.59 元 元。公司 2015 年
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492,958,977.12 元
和 461,746,374.63 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
度、2014 年度)的平均水平。
综上,公司已达到前述业绩水平。
(二)解锁期规定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
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
由公司回购注销。
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前,激励对象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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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以及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
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
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三)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解
已获授 第一期 第二期解
锁数量 尚余限制
予的限 已解锁 锁的限制
序 占获授 性股票
姓 名 职 务 制性 的限制 性股票
号 予限制 数量
股票 性股票 数量
性股票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1 李一奎 董事长 224.4 67.32 67.32 30% 89.76
董事、总
2 王君业 会计师、 158.4 47.52 47.52 30% 63.36
董秘
董事、总
3 李 聪 158.4 47.52 47.52 30% 63.36
经理
董事、副
4 冷春生 158.4 47.52 47.52 30% 63.36
总经理
副 总 经
5 陈 红 理、总工 26.4 7.92 7.92 30% 10.56
程师
合 计 726.00 217.80 217.80 290.4
据此,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股份为217.80万股。
(四)相关限售规定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一奎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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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名单、解
锁数量及比例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均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调整结果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
格、行权期限及可行权日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名单、解锁数量及比例等相关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就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本次可行权、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等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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