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9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8 日——2016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朱丽霞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58,8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9%;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78,158,8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4,100 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 24,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58,841

股,其中同意 178,158,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 24,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58,841

股,其中同意 178,158,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00 股,其

中同意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因候选

董事钱少伦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松先生之内弟,同时也是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舅舅,故上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张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宝鼎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