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9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8 日——2016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朱丽霞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58,8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9%;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78,158,8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4,100 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 24,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58,841
股,其中同意 178,158,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 24,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58,841
股,其中同意 178,158,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00 股,其
中同意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因候选
董事钱少伦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松先生之内弟,同时也是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舅舅,故上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张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