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董事事先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海航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放弃华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事先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放弃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没有改变公司持有华安保险的
股权比例,对公司在华安保险的权益没有影响,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经营情况
产生任何影响。本次放弃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
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放弃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